【中直社北京2月1日电】据互联网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对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指出,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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