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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拟立专法规范传销 违者最高处七年徒刑

时间:2013-04-09 01:07来源:华夏经纬网 作者:华夏经纬网 点击:
【中直社北京4月8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公平会主委”吴秀明8日说,为防止不肖业者利用多层次传销拉人诈骗,有必要立专法规范,违者最高处7年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据

【中直社北京4月8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公平会主委”吴秀明8日说,为防止不肖业者利用多层次传销拉人诈骗,有必要立专法规范,违者最高处7年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

华夏经纬网报道,台“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行政院”函送“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公平会”)主任委员吴秀明报告表示,多层次传销现在由“公平交易法”与其授权订定的多层次传销的管理办法规范,但鉴于“市场竞争行为”与“传销行为的管制”,两者性质不同。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许忠信都要求比照观光业成立旅游品保协会,对多层次传销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吴秀明回答表示,草案对于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的保护,在于参加前信息的揭露与参加人任何时间退出都能全身而退的原则下进行,完全没有商品而是用拉人方式,各国都是用银行法或刑法规范。

“行政院版”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的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处行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负告知义务,对于传销事业的资本额、营业额、传销制度等,不得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传销商;不得以训练、讲义、联谊、晋阶等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不相当的费用,或是缴纳显属不当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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