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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涉传问题浅析(2)

时间:2019-04-03 10:56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社交电商涉传的成因和区分标准 社交电商运作模式在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与B2C(企业对消费者)的基础上演变出新的形态,此种模式属于社交电商经营的多级

社交电商涉传的成因和区分标准

社交电商运作模式在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与B2C(企业对消费者)的基础上演变出新的形态,此种模式属于社交电商经营的多级分销,容易演变为披着社交电商外衣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归纳出传销的三个行为特征,即“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

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要求,成为社交电商的店主首先要有代理资格。许多社交电商宣称,成为其代理是完全免费、无门槛的。但是,绝大部分社交电商代理需要按照商家规定的价位购买相关的商品才能获取店主资格,实际上代理并不是免费的,这就构成了变相的“收取入门费”。其次,普通的销售代理以其销售产品的数量计酬,而社交电商代理赚取的是产品的差价,社交电商经营中制造商与终端消费者之间存在层层中间商,上级中间商在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通过发展下级中间商赚取商品或服务的拿货差价。在“计酬方式”上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情况。最后,社交电商代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发展更多的下线,代理所获利益与其层级挂钩,层级越高,获利越大,很难逃脱“拉人头”的嫌疑。由此可见,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与传销的特征相似。

正是因为两者结构当中存在的相似性,如何有效区分社交电商合法的多层经营与披着社交电商“外衣”的传销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商业逻辑迥然不同。社交电商合法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的经营者是以商品的销售营利为目的,存在真实的商品流通,其所采取的多级分销模式只是引流获客的一种手段,而传销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盈利模式,其充当媒介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并不具备对等价值,目的主要是通过不断的扩大代理层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传销组织者并不关心商品交易本身是否真实、符合商业逻辑、合乎交易规范。

二是两者退货自由程度不同。传销有门槛,要求参加者交纳相关入门费用后才能成为会员,并设置相应的晋级条件,或以拉下线数量多寡,或以交纳费用多少,达到标准就能成为层级更高的会员,获取更多的收益,作为金字塔顶端的传销组织者往往获利巨大。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虽然也存在入门费问题,如消费者为加入某社交电商平台获得开店资格需要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但消费者加入时认购的商品礼包是具有真实市场公允价值的实物,这些产品在淘宝、京东等公开购物平台都具有市场成交价,能够进行比价,且7天内支持无条件退货,这与传统传销收取的入门费具有一定的区别。

多级分销商业模式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每加入一名新会员,在新会员的开店礼包中,平台会拨出一定比例的金额对介绍其入会的上层级会员予以奖励,这又与《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拉人头”相似。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多级分销商业模式中的服务商与代理商,其为新会员提供了一定的培训服务,包括平台App操作、商品卖点的解读、常见问题处理、销售技巧的培训,这一点与传销有所区别。目前社交电商第三方平台的代理商大多为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平台与代理商均签订了市场推广合同,这与传统传销中单纯按“拉人头”及层级计酬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三是盈利模式差异大。由于社交电商自身的特点,在销售代理模式当中会出现类似于传销组织的多级分销结构,但并不意味着一出现这种多级分销的结构就一定是传销。传销组织的“多级分销”与生产创造价值无关,不是依靠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数量计酬,而是依据自身所发展的下线交纳的费用来计算,没有可持续性。而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不同,其商业逻辑上的层级制度为“会员—服务商—代理商”,服务商和代理商销售奖励费部分的收入以其管理的社群的销售平台商品的业绩为核心要素来进行计算。社交电商的核心是“社交”二字,在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传统电商独大、中小型电商平台流量红利见顶的情况下,依托于社交分享带来的流量导入,极大降低了中小型电商平台获得客户的成本。为了增强用户黏性,其将自身的商品利润拿出部分分配给平台的注册用户,是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的,即社交电商分配出去的利益是销售商品利润的二次分配,而传销分配出去的利益是后来加入人员交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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