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涉传行为认定的法律困境 一是主体认定条款有待细化。《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社交电商经营模式下主体认定的真空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法具体条款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对于通过社交电商平台上的店主或者代理商以及对整个社交电商业务中承担采购、销售、物流、客服等主体如何定位?如果比照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定位,那么相关的证照必须进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目前《电子商务法》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细则。 二是案件查办存在困难。披着社交电商外衣搞传销的案件往往牵涉多个省市,就目前的技术条件看,传销完全可以做到去中心化、不需要实际的办公点、网站域名设立在境外、资金往来均通过移动支付实现,这是与传统传销特征完全不同的,再加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查办社交电商涉传案件目前面临巨大挑战。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笔者建议从立法本意上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加大软硬件的投入,提升执法办案技能,了解新型商业模式的运作特点。 三是相应法律法规亟须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已经实施十余年,其颁布之初主要是为了规制传统的线下传销行为,而对目前花样百出的社交电商涉传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亟须修订。笔者建议立法、修法工作应与时俱进,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有效促进与规范新业态的发展。 社交电商涉传的监管防控对策 一是立法修法并重,包容审慎监管。一方面,立法应具前瞻性,修法应及时。社交电商固有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的三个定性特征相似,如何进行区分,归根到底还是要在立法、修法中予以解决。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相应的网络监管措施、制度,同时保有包容、审慎的原则,避免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另一方面,实质重于形式,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仅凭社交电商多级分销模式的形态特点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特征的表面上相似,就采取“一刀切”的执法方式,而应看清本质,对其商业模式的商业逻辑是否成立、商业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底层会员利益是否利益受损、商业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多方面、多维度进行辨析,贯彻“法无禁止即可为”“疑罪从无”的柔性执法理念,审慎监管。而对于社交电商涉传行为,其范围广、涉众多的特性相比传统传销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对其定罪量刑方面,应加大对假借社交电商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从事传销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力。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社交电商作为一个新型商业模式,较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搞传销。如何规范其日常经营行为?单靠市场监管一己之力恐难实现全方位监管、实时监管,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网信、支付机构之间的协作。各部门(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社交电商的商业模式特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及时互通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从底层数据切入,时时掌控交易动态,并结合舆情监控体系,打破地域性限制,打破时空性限制,通过数据信息的检索、爬出、比对、轨迹的跟踪,及时发现社交电商涉传线索,进而查清传销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的相关信息,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传销行为提供可靠的情报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加大对识别互联网传销行为的宣传力度,梳理网络传销行为的表象化特征,采取场景化、案例化的方式面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应注重互动性、趣味性、互联网化,激发群众识传、防传、打传的参与感和积极性,不断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作者:余垒(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涉传问题浅析)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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