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旅居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有数千万之多,由于居住国家及其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一个来自中国市场的90后女孩,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在两年内登顶美乐家经销商从未企及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10月11日至13日,由道道舆情监控室和海伦国际直销研究中心主办、道道国际传媒承办的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评论 >

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认识和体会

时间:2012-05-10 04:15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张水岭、张健斌 点击:
  直报网北京5月10日电(张水岭、张健斌撰文)近年来,网络传销已逐渐成为传销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互联网的特点,网络传销较传统意义的传销,其隐蔽性

 

直报网 北京5月10日电(张水岭、张健斌撰文)近年来,网络传销已逐渐成为传销的主 要方式之一。基于互联网的特点,网络传销较传统意义的传销,其隐蔽性更强、 查处难度更大。因此,网络传销的查处是工商机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 点。2009年以来,笔者作为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先后参与了数起网络传销案件的 查处工作,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网络传销的主要 类型

网络传销可归结为三种类型。

利用网络推销商品的传销活动。此类传销多以网络倍增、电子商务等名 义进行宣传推广,实施会员管理和资金运作。

以网络为平台, 推销虚拟空间或虚拟商品的网络传销活动。此类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不 见物”为特点,用虚拟的网络空间或虚拟商品替代实际商品,通过不断发 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以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名义开展 的网络传销活动。此类传销活动同时具备了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等刑事犯罪的特征。传销人员利用群众的投资心理,虚拟或借助一个所谓具有重 大投资价值的项目,大肆宣传高投入、高回报,诱骗群众参与网络投资,并要求 参加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

案件查处难点

相对于传统意义的传销,网络传销具有更强 的隐蔽性、欺骗性、广泛性和技术性等特点,这使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网络传销的特点之一就是组织者有关信息披露、发展下线会员 等过程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为逃避打击,网络传销组织者通常使用QQ等聊天软件 进行信息披露和讲解。只有向传销组织交纳入门费的人员,获得会员号码(用户 名)及密码后,才能进入网站了解收益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很难掌握传销活动 的规模和人员构成情况。

传销活动组织者大多用虚构的名称 或代号,在境外租用网络服务器进行传销。以“安格公司”传销案为 例,执法人员发现,大部分参与人员只关注个人收益情况,对于传销活动组织者 的个人情况并不关注,甚至不知道“安格公司”是否存在。因此,执 法机关确定违法主体即传销活动组织者难度大。

互联网 传播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传销活动组织者往往会大量使用以个人名义设立的账 户,而随着移动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传销违法资金的运转更加迅速,执法机关 掌控其违法资金流向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查处网 络传销案体会

网络传销案件的虚拟性及其时间、 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之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要求更强,查处难度 更大。针对网络传销活动不断变化的特点,工商机关只有对执法办案方式进行相 应调整,才能较好地查处网络传销案件。

查处网络传销案 件,不应急于对传销窝点进行检查,而应先根据个案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 案,分阶段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注重做好突击查处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未掌握 确切信息的情况下,过早进入现场检查,极易打草惊蛇,造成关键证据丢失,使 案件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因此,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开展调查是查处网络传 销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做好案件前期核查工作。 接到网络传销的举报信息,在了解核实时,应先与举报人或知情人取得联系,在 保护举报人或知情人的基础上,尽量多了解情况,并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判 断。如果可以认定为网络传销,应尽快组织执法人员到传销活动现场及周围了解 情况,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和突击检查打好基础。

根据前 期了解的情况和案件特点制定详细的案件调查取证方案,对案件进行外围调查取 证,通过调取的相关证据对案件主体进行认定和最终定性处罚。第一,争取在尽 量短的时间内全面、准确地掌握包括传销组织内部组织情况、经营场所内主要人 员情况、分工情况、基本运作模式等信息。第二,根据掌握的信息,协调公安机 关调取传销活动主要人员的户籍信息,进一步掌握相关人员的银行开户情况,从 中查找与传销活动资金运转有关的账户信息,形成完整的违法资金运转证据链。 第三,根据所掌握的用于传销活动的会员网站网址、会员网站备案情况等信息, 登录其会员网站,全面复制会员网页的详细信息,为案件定性提供充分证据。

由于网络传销活动中相关网页证据材料具有删除后难以恢复的 特点,查处传销案件,获取第一手证据至关重要。

一是在 进入传销活动主要经营场所,特别是租用民宅开展传销活动的现场进行检查时, 应事先与公安机关协调,达到工商、公安明确分工,协作配合的工作状态。进入 现场后,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所有参与传销人员并收集所有传销资料,防止因控 制不利造成证据的人为损毁。二是在突击行动结束后,工商、公安执法人员要相 互配合,尽快对传销团伙主要人员和参与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得较为完整的资料 来固定证据。三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由传销骨干分子以及主要参与人员使用 其会员号、密码,登录传销网站,工商机关复制会员网页的全部信息,并让传销 人员签字确认。▲

作者工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朱启新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