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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打击网络传销之我见

时间:2014-02-12 11:27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李涛 点击:
传销一般具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为名;二是发展下线并获取利益为目的。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传销逐渐兴起。工商部门对传统的传销形式始

【直报网2月12日讯】(中国消费者报 李涛)传销一般具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为名;二是发展下线并获取利益为目的。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传销逐渐兴起。工商部门对传统的传销形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但是,对于比较隐秘的网络传销,如果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往往难以收到显著成效。

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就是拉人加入,然后再拉下线,拉的人越多,挣的钱就越多。网络传销不同于传统传销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网络虚拟性:传销者借助网络技术,以电子商务等名义出售虚拟产品,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进行敛财,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的方式,取代传统的实物传销。二是欺骗隐蔽性:一些传销网站打着远程教育、创业培训等旗号掩人耳目,实际上是单纯为了非法牟利而发展下线。网络传销隐藏了传销者的真实身份,避免了上线下线必须见面的方式。三是迅速流窜性:互联网的特性,使得传销突破了省市乃至于国家的界限。由于受到管辖范围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自己的辖区传销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全国性的网络传销活动。网络传销者一旦发现下线被查,上线很容易逃之夭夭。四是获取线索难度大:许多传销网站通过密码保护,使得工商部门难以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正是因为获得案源信息渠道不畅,导致工商部门在查处网络传销时非常被动。

对于互联网的监管,主管机关是公安网监部门和电信部门,工商部门并没有查处权。所以从职能方面来说,工商部门缺乏有效强制措施。从网管装备和专业技术上来讲,工商部门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工商部门缺乏网络传销监控的技术设备,现阶段,多数工商部门还是依靠传统的监管方法打击网络传销。

为了遏制网络传销蔓延的势头,工商部门可以结合主管互联网的公安、电信等多部门,以政府文件形式,要求各个网络运营公司建立责任保证制度,健全网络接入和传输管理制度、上网日志留存制度,严控网络准入门槛,努力将大量违法传销挡在网络之外。

当下,工商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培训,加大监控设备投资建设力度。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加强工商部门监管网络传销的能力。尤其是在加强资金投入方面,必须要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才有可能将网络传销连根拔除。目前来看,通过工商部门与多部门的联合协作,采取信息溯源、服务器检索等多种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可屏蔽、可追溯、可查处,集防、控、管、查一体的网络传销打击体系,势在必行。▲

(原标题:李涛:打击网络传销之我见)

责任编辑:王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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