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11日讯】(西部商报 许辉)从2006年起,各类反传销协会、网站、联盟等民间反传销机构开始出现。由于自发性且至今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能对其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反传销界已是乱象丛生。收费随意、人员鱼龙混杂、解救中用手机定位、暴力逼问等涉嫌违法手段,让一些求助者失去信心。(8月10日《新京报》) 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种种乱象,正如传销组织存在的危害一样,同样成为了社会管理的隐患。 将民间反传销定位为行业并不准确,因为这些组织的存在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其身份并不合法,就是说,从法律地位上而言,其并不应该存在。可事实上,民间反传销组织已经在争议中法外运行了近十年,如今更演变成为了某些人眼中的“商机”,在监管的真空中杂乱地求发展、求生存。 从现有民间反传销组织的业务范围来看,其主要包括两大业务:一是解救;二是反洗脑。 其第一大业务,是基于现有“市场”的畸形需要发展而来。这是对人身自由被限制者采取的一种解救措施,应属于公权力介入的范畴,由民间组织行使,既不合法也不合适,更不利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还有可能在解救过程中滋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以暴制暴。 但是由于公权力介入滞后、被动甚至消极,使得不少群众在遭遇亲人误入传销组织后,“病急乱投医”,无奈之下委托民间“反传销”组织出面。试想,亲人误入传销组织,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果寻求公权力介入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又何苦再另外花费不必要的开支寻求法外的途径来解决?这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所滋生的“市场需求”,必须通过严格行政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来予以遏制。理应由公权力予以解决的解救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由民间组织来代为完成,民间“反传销”组织的这种业务经营得越红火,表明与此相对性的公权力沦陷得就越深。 控制人身自由,是传销的低级形态,其高级形态是通过洗脑对传销者的精神进行控制。在公权力打击传销时,对参与者一般采取“遣返”措施。但“遣返”对那些想逃出传销组织的人而言,是一种解救;可对那些已经被洗脑者,即使被遣散,大多还会继续传销。要使被洗脑者从精神上走出“经济邪教”,公权力暂时还没有相关的办法或服务,因而成就了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第二大业务——反洗脑。 对这些被洗脑者,应当引入法治轨道内予以解决。一方面,借助市场的力量。反洗脑属于精神层面的介入,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则可以允许相关的市场主体予以介入,但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具备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纳入行业监管的视野。另一方面,借助行政处罚的力量。对那些积极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组织的,应当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通过行政拘留等措施震慑人、教育人、警醒人。 “反传销”该不该存在,该由法律下结论了;“反传销”乱象,也必须依法予以终结。公权力难以承受“反传销”之重,有着现有法律滞后等多重困难,但这种困难必须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体制机制予以解决,而不能使这种困难转移到本已遭受传销折磨的群众头上。对那些能够交给“反传销”组织解决的,可以赋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出师有名;不能交给“反传销”组织解决、只能由公权力处理的,应当明令禁止“反传销”组织的介入,杜绝各种乱象的存在与恶化。▲ (原标题:许辉:反传销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