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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配备维权新武器

时间:2014-09-15 08:48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田珍祥 点击:
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并建言献策,专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处罚信息入信用档案;明确虚假宣传类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落实无理由退货”,意见征求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消费者维权法律的完善,同时也起到了更好普及的作用。

【直报网9月15日讯】(中国消费者报 田珍祥)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并建言献策。

处罚信息入信用档案

在以往的消费欺诈案例中,针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多是以罚款结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9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对应,企业违法记录是法定应当公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记录公示的责任主体不是企业本身,而是工商管理部门。“《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互映衬,前者要求载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后者要求工商机关必须公开,这就形成了比较统一的信息公开体系。”朱巍说。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对记者说,向社会公示处罚信息比处罚更具威慑力。“《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曹毅说,这与《消法》相呼应,提高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

虽然将企业的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是一大亮点,不过,朱巍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全面的市场信用档案尚需时日,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才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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