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二:多方突破收集关键证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根据此规定,要认定王某构成传销行为,办案人员必须突破上下线关系,取得“团队计酬”的证据。 经过办案人员询问,王某交代其是山东保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通过公司网站购买产品及计算积分,并按照该公司的奖励制度发展下线。 获此线索,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办案人员对王某的实体店进行检查,从现场查获其发展会员的资料及奖励制度等间接证据。另一路办案人员立即赴山东调查取证。但当办案人员赶到时,保姿公司矢口否认认识王某,称没有销售产品给王某。办案人员对该公司的现金账目及财务资料进行查看,也未发现产品销售给王某的痕迹,且上述网站在调查期间已无法使用。至此,保姿公司是否是王某的上线,无法认定。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仔细分析后,办案人员发现,王某根据保姿公司的规定,通过组织并发展他人认购一定金额的“莲之养”卫生用品发展下线会员,在会员之间形成了上下线、多层级关系,并以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会员奖金牟取“培育奖”和“团队奖”。保姿公司虽未支付现金奖励,但该公司将会员赚取的积分转换成货物代替奖金发给会员,由会员进行销售,赚取现金。 办案人员调转调查方向,从王某的下线寻找突破口。办案人员对案情和涉案人员的背景进行全面分析,从中选取当事人发展的比较容易突破的一条下线,进行集中攻关,向其剖析传销的危害。最终,这条下线人员愿意配合调查,办案人员最终固定了“金字塔”上下线关系和团队计酬的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定性奠定了基础。 要素三:梳理上下线关系 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是衡量传销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记账习惯,给案件调查造成困难。然而,办案人员在初步判断此案涉嫌传销时,就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从微信传销、网络交易的运营模式入手,登录当事人营销架构记录本记载的商务网站,梳理出当事人和上下线会员的交易关系、交易记录、提成获利等信息,并进行截图打印,为最后确定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提供了依据。 微信朋友圈和微博、论坛等社交工具最大的区别就是隐私性,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营销空间。利用微信搞传销案件发现难,需要对多方面获得的案源进行分析,细致收集、固定传销证据,这样才能有效查处微商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件评析 遏制微信传销需多方协作 微信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具有广泛性、互动性、隐蔽性。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微信传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有实物的微信传销模式普遍具有以下特征的分级代理制度:一是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代理商;二是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三是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各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在查办此类微信传销案件时,执法人员应依法分析案件性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确定其违法本质。简而言之,考察是否涉嫌微信传销,只需确定其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入门费”,即要求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及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拉人头”,要求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由于微信的封闭性,查办微信传销案存在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本案的发现主要归功于办案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对细节的重视。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线下的“微商培训”,而是一切发展人员、培训活动都采用微信等线上模式进行,那么单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发现案件线索和固定有效证据。 因此,要从源头上发现、遏制微信传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并取得相应运营商的配合,开放数据,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线上检查,及时发现案源线索。工商应联合公安机关、相关运营商,对于运营商提供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微信传销黑名单和关键词数据库,切实提高传销案源的发现率,提升固定相关电子证据有效性。▲ (原标题:微信传销查处遇瓶颈 办案人员:巧发现善取证是关键)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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