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传销“庞氏骗局”如何破 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爆发金融传销大案,互联网上有关金融传销的网站也以“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等名义进行金融传销犯罪活动。 实践中,金融传销受多种自身特性及时代特性驱使,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据推算,我国地下金融可达上万亿元的规模。”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金融传销在一些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有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趋势。 而金融传销屡禁不止,存在多重内外因素。 首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蔓延滋长。 “网络传销犯罪没有独立成罪,查处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尽管网络传销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受害群众数以千计,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是只能按传销定罪量刑。 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刘新宇看来,把这两种犯罪归为一类只是权宜之举,造成的金融传销犯罪打击不力、罪责刑不相适应等弊端正在逐步显现。 此外,由于对金融传销没有确定的定义,利用网络进行的正规营销与违法行为之间界限不清,普通公众更难区别真伪。“万家购物”网站曾被认定为消费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单位,最终却发展成为网络传销组织,可见网络传销犯罪与电子商务之间,罪与非罪的转化并没有截然的分水岭。 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这也催生了金融传销的起源与发展。金融市场缺少成熟、完善、稳定的投资产品,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无处可去。 此外,刘新宇称,投资者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助长了金融传销的势头。大量的传销平台通过免除费用等方式鼓励发展“下线”、确定严密的等级体系、以高额利息诱惑投资者的特点非常明显,其类似“庞氏骗局”的运营模式也昭然若揭,但仍有投资者无视投资风险、抱着赌博心态继续投资。金融传销的组织策划者正是利用类似的心态,通过高额利息、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资金或招募更多“下线”。 此外,为加速圈钱,部分平台极力缩短运行周期,在返利高峰期瞬间跑路,但却并未偃旗息鼓,不久之后会发现平台策划者再换个马甲重新来过。 在针对消费者保护层面,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中,第三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在一位金融业律师看来,这仅仅是《指导意见》,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该法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严格来说应该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金融消费者的严格表达是“投资者”。“这部分群体应该有单独的立法,但是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上述律师说。▲ (原标题:金融传销缘何屡禁不止? 投资者竟深陷其中无法破局)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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