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6日讯】(人民创投)近日,央行联通中央网信办等监管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即InitialCoin Offering,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由此趋冷。 然而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部分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虚拟货币交易,往往会换个“马甲”,在线上、线下以正常投资交易的“面子”,隐藏着欺诈传销的目的。 这些往往许以高额回报的投资,即使穿上虚拟货币的衣服,却仍是传销风险的败絮内里。 虚拟货币之名下的投资风险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6年春天,全国有数百名投资者在赫尔币中国区网站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但该投资平台之后无故关闭,投资者的700多万资金几乎血本无归。据称,赫尔币的收益模式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之和。静态收益就是虚拟货币自身不断升值所带来的收益,而动态收益就是通过不断推广发展下线、不断拉人入局带来的收益。 不仅如此,人民创投发现,截至目前,网络平台上类似“赫尔币”似的虚拟货币交易依旧存在。 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难发现各式虚拟货币类型名目繁多,交易平台五花八门: 在“虚拟货币雷达财富交流”群中,虚拟货币雷达币被视作“钱”,由第三方大盘撮合交易,可以“对接所有的金融机构”;雷达币交流网站声称雷达币的亮点包含“推广有奖,另外每天发行的50%新的币给推广者加权平分,并日复利循环滚动获得更大收益;增值无限,现在58元左右的价格,黄金价值,白菜价格,明年达数百元一枚很正常”。 “阳光娱乐芒果金融”也主打虚拟货币交易,以“短期金融”“收益稳定”为噱头吸引投资者。 同时,与赫尔币类似,雷达币、芒果金融等虚拟货币也设置了推广奖,根据不同级别的推广代理设置不同的奖励幅度。 虽然雷达币等官网均标有“虚拟币交易风险较大,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大,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自身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等类似字眼,只是这样的提醒隐藏在网页低端相对隐匿的地方。 一名从事期货交易的业内人士称,不少虚拟数字货币在短期内的确有出色的表现,但这种表现伴随着相当大的下行风险,而接受虚拟货币作为付款货币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则要面临这种下行风险,除非在交易后立即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其他法定货币。更何况,不少虚拟货币还存在作为传销、非法集资的风险,投资者更需谨慎。 风险中的传销、欺诈套路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该《条例》第七条指出,属于传销的行为有如下3种: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反传销人士李旭也曾指出,投资虚拟货币之前,可以从三方面判断是否为传销——邀请交纳入门费,购买虚拟币;要求发展下线,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通过层层返利,发展下线以后直接间接都有返利,这些往往是传销的特征。 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披露,目前珍宝币、百川币、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 央行货币金银局在今年6月发布了《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提示》指出:“我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 上述业内人士称,披着虚拟货币外衣进行的非法传销,其币种多是非恒量发行、单纯炒币,没有商业应用,有的“币种”服务器在海外,监管难度较大。 湖北文理学院创业学院副院长张樊认为,以金融产品为卖点的互联网金融传销更具有迷惑性,所以在区分传销与正常金融投资上尤其要注意,凡是有交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特征,就属于传销活动。“需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在张樊看来,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强制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投资者上当受骗的可能。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打击以虚拟货币为旗号的网络传销、欺诈行为。 (原标题:入门费、买虚拟币、层层返利…那些虚拟货币的“面子”和风险、诈骗的“里子”)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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