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降低追诉标准,适当处以行政拘留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识、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 “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梁志毅表示,现有的追诉标准与当前传销组织出现的小规模分散聚集、裂变式发展、通过提高“入门费”门槛减少人员规模等新情况不相适应,建议将该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33条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列为处罚对象。 对此,梁志毅认为,应将传销人员区分为一般的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没有发展下线、仅仅是参与传销的人员是一般的参加者,对该部分人员以教育、遣散为主。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 “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梁志毅还特别提到,打击传销的同时,应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原标题:人大代表:降低传销入罪标准 发展下线不构罪的均行拘)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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