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2月1日讯】(苹果日报)近日婴儿食安事件频传,许多医师甚至被厂商威胁撤文呛告,其实不是个案!国际儿童人权日,也是台湾首次《儿童权利公约》国际审查期间,蔡英文出席说:「儿童的事就是大家的事!」但人民想问:直销食安乱象层出不穷,今年大豆蛋白「充当」婴儿奶粉事件中,儿童人权与食安如何保障? 为什么同样产品只在台湾传出食安事件?比较研究竟发现:在中国大陆,是禁止给「4岁以下儿童」!在台湾却被允许使用在1岁以下婴儿?贩售给婴儿食用,却未符合相关法规,让消费者易生误解,违反《食安法》与《消保法》多项条文,是否应依法回收下架? 美国嘉康利原厂警语写道:「Should not be used by infants under 1 year of age without consulting a physician.」(未经谘询医师不应提供给1岁以下婴儿食用);台湾却翻译成:「1岁以下婴儿请于谘询医疗专业人员后食用本品」、「成人、儿童可安心食用」;中国大陆则是:「4岁以上儿童」及成年人士。没有婴儿! 厂商放任台湾直销 美国厂商与政府应该向台湾人民与弱势妇幼回答以下问题: (1)为什么在中国大陆是禁止给4岁以下儿童?(2)为什么在台湾是「1岁以下婴儿」得食用?(3)英文标示是否有禁用减重?(4)台湾标示「禁用减重」怎么不见了? (5)台湾翻译怎么变成了「1岁以下婴儿请于谘询医疗专业人员后食用本品」、「成人儿童可安心食用」?(6)美国是否知情台湾行销方法与对象?(7)各国1岁以下婴儿食用的比例?(8)厂商管理行销直销食安管控出了什么问题?(9)为什么台湾婴儿食安保障比中国还不如?(10)是谁放任直销让婴儿食用,有几件经谘询医师才食用? 《宪法》保障生命健康权与保护儿少权益,却仍发生如此离谱的婴儿食安事件,究竟厂商是故意过失诈欺?还是总公司、分公司、直销商放任这类不明标示?笔者认为,厂商应立即自主回收、重新标示,并教育直销商,才能化解危机挽救商誉。 依法论法,台湾政府应该如何处置与改革? (1)违反查验登记:厂商标示与呛告邮件自承「1岁以下婴儿……食用」,相关网站文字亦明示「0岁-99岁」皆可食用,却无查验登记,卫福部网站也无合法登录,恐涉及违反《食安法》第21、22、47条,最重可罚300万,并命歇业停业。 违多项规范应重罚 (2)违反瓶罐标示义务:依卫福部公告应标示于瓶罐却无标示与标章,涉及违反《食安法》第22、47条,最重可罚300万,命歇业停业。 (3)违反婴儿食品广告规范:直销商说明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涉违反《食安法》第28、45条,最重可罚400万,且得命下架,不得贩卖供应陈列。 (4)有危害婴儿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依《消保法》第10、36、37条,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 很多医师被呛告压力甚大,找我提供法律谘询,我给予关怀并支持时说:「不要怕,为了小朋友,接下来就是我们的事了!」台湾面临少子化国安与儿童食安危机,蔡英文“总统”与赖清德“院长”,这样的跨部会食安事件,能这样算了吗? 附注:本文视同公开检举,若有检举奖金将捐给相关儿少团体与高雄市联合医院弱势妇幼健康整合中心等团体。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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