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体会 在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工作人员在其办公室的电脑上打开其官网,发现已没有涉嫌违法的内容。办案人员拿出事先固定的证据材料,上面显示的网址和当事人工作人员打开的网址不一致。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只好打开有涉嫌违法内容的网站。办案人员深深体会到,在查处涉网案件时,办案人员在现场检查前固定证据很有必要,不然证据存在灭失、被篡改的危险,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同时,办案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需要对涉案当事人网站上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进行现场固定,这样才能和前期固定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影响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办案机关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乱象予以坚决打击的决心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坚定态度,为当地医疗行业划清了法律红线,对医疗违法企业敲响了警钟,起到了“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对规范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 聚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 当事人销售的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373罐、敏安宝适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33罐、泻儿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51罐、腹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3罐、氨儿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129罐,在产品名称中突出标注有营养物质含量,并强调促进消化吸收、调节肠道等功能。经检验其铁含量、镁含量、维生素B2含量、牛磺酸含量和烟酸含量等,均不符合GB14880附录A中关于上述物质使用限量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745.90元。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经营产品,并处罚款20万元。 办案体会 办案人员对食品类别及其允许添加的营养成分,对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营养物质及其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办案思路清晰,证据固定牢固,有效推动了案件处理进程。 案件影响 本案中,商家销售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营养物质含量以及强调对人体有益概念,故意模糊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之间的界限,明显在打法律“擦边球”,属于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行为。通过查处本案,办案机关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对清理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市场乱象有着积极作用。 ◎ 三合爱心助老工作站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原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基本案情 原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利州区三合爱心助老工作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张贴印制有大小不一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画像的广告3幅,现场查获润馨固元植物饮料、干细胞肽、松茸雪莲营养粉、源气露、精力参加茸等保健食品20件,电脑主机4台、U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宣传单等资料若干。经查,当事人在销售保健品时,采用免费赠送小商品的形式,拉拢老年人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其销售人员冒充讲师授课,夸大保健食品疗效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声称国家领导人和航天员也用过此类保健产品,且疗效好。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办案体会 在本案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为逃避监管,建立了专门的保健品经营微信群,并制定了诸如各个店面所有的账本、存货表、顾客档案都不允许放在店里;电脑中所有幻灯片、政策单、产品资料、财务报表全部删除,将相关资料拷入U盘,用时拿出,用完收好,不能存入电脑;店外做活动,会场一律不允许放实体产品,只能放一两个空盒;遇到检查能回避的尽量回避等应对办案人员检查打击的行业规定,取证难度陡增。在本案调查初期,当事人称党和国家领导人、航天员画像只为装饰门店,保健品防病、治病、缓解症状等宣传资料为原经营业主存放,本店未开展虚假宣传活动。为查清事实,办案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其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同时根据现场查获的消费者资料,走访了大量消费者,广泛收集有效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最终,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了处罚。 案件影响 办案机关以开展四川“春雷行动2019”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为契机,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周密安排,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在本案的调查上,抓住时机,主动出击,迅速查实违法行为;在案件的审理上,及时召开案审会议,迅速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引导各保健食品经营商规范经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社会反响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