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8日讯】( 新浪潮杂志)近日,商务部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7月17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推送、惩戒、修复等管理活动,是商务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联合惩戒的决策部署,完善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又一制度性成果。 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后于2016年5月30日和2019年7月16日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开展信用联合惩戒,也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工作要求,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工作抓手。
据《办法》,列入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 认定惩戒名单有以下三个依据: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司法裁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据悉,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形成联合惩戒意见。对于重点关注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形成联合惩戒意见,必要时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 信用机构根据联合惩戒意见,通过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惩戒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通过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送惩戒名单;或其他措施。 列入失信名单,在直销资质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办法》第四章,对于名单的响应和退出做出规定。其中,第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也就是说,如果直销企业因违规经营被列为惩戒对象,那么,将面临的情形是直销资质或被限制。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