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事实 国外如何解决拐卖儿童问题 美国:美国政府在寻找失踪儿童上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美国国会在1982年就通过了《少年儿童失踪法》,促使人们加强防范意识。一旦儿童遭到诱拐或绑架,联邦调查局会立即介入。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网站制作标准化的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专业搜救小组。 日本:日本的拐卖儿童案每年不足百例,对拐卖和收养行为在量刑上的相当,可说是日本少有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本原因。日本刑法对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大体相同。拐卖儿童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7年以下。而中国刑法规定最轻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欧盟:2010年11月29日,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达成一致,将制定打击拐卖人口的新法律,以更严厉地打击拐卖人口行为。新法律对拐卖人口进行了更广义的界定,包括强制乞讨、以非法领养等为目的的拐卖人口。新法律将对拐卖人口犯罪者实行5年至10年的监禁,重点打击奴役儿童、有组织犯罪、威胁受害者生命和严重暴力。涉嫌犯罪的法人机构将面临刑事处罚以及被临时或永久性关闭。 泰国:泰国的儿童拐卖现象比较普遍,多数被拐卖儿童被迫乞讨,或是被卖往工厂充当廉价劳动力。对此,泰国政府采取疏堵并重的措施:泰国制订了严格的用工制度,规定外国人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否则打工者和雇主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此外,泰国许多民间组织也致力于加大妇女儿童教育普及力度,保证妇女儿童享有平等公正的权益。▲ (原标题:网友热议人贩判死刑 分析称或致被拐儿童陷险境)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