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依法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具体职责。然而,一些地方并不怎么重视非法传销活动的查处工作,即便查处也常常停留在运动式查处层面,而不是深入研究非法传销活动特点对症下药,收取久久为功之效。以天津为例。7月7日,@平安静海曾经发通告“成功将盘踞于静安地区的传销组织连根拔起”。结果仅一周后,当地就接连发生两起悲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天津非法传销活动已存在20年,然而直到这次提出决战20天,才有人因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受到处罚。还有,媒体报道,天津部分执法人员与传销组织之间,活跃着的协警/协查员充当了很不好的角色:一方面作为打击传销的耳目眼线,另一方面用手中掌握的警方消息勒索传销人员,通风报信。 从天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两天来取得的成效看,传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传销危害的漠视,是对传销放松警惕,是在行动上的纵容。可以说,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减少其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危害,政府尽心尽职尽责是关键所在。为此,需要政府不放手、不放水、不放过,对当地的非法传销活动进行深入摸底、研判,整合各方力量,从流动人口管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起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从街区摸查、日常排查开始,用驰而不息的行动打击已有的传销组织,从而让悲剧不再发生,让传销无处遁形。 (原标题:打击非法传销,政府尽责是关键)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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