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7月20日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9007.55元,并处罚款25万元 【直报网北京12月27日讯】(中国工商报)当事人从2014年4月开始,在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辽宁省沈阳市擅自招募直销员,以直销的方式销售其母公司——山东某医药集团公司生产的洗眼液、保健品等产品。当事人招募直销员,并签订直销员合同。 经查,直销员利用当事人提供的网上商城及绑定的个人银行卡号,将订货名称及数量报给当事人。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按照直销员所购商品数量配送给每名直销员。直销员按照当事人规定的销售价格,将所购买的商品以直销方式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按照直销员销售额的8%至30%给付报酬,并将报酬款直接打入直销员个人银行卡内。至查处时,当事人在沈阳市以直销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为89007.55元,直销员所购商品全部售出。 沈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沈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评—— 查办案件重视三个要点 引导自律注意三个方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案件,是直销行业中较为普遍的违规行为。《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直销企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而成立,相关信息可以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上查询。本案中,涉事企业并未依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涉事企业不是直销企业,却擅自开展直销经营活动,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