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推销虚拟的“红某卡”,形成不同层级并最终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的行为,既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又有诈骗罪的故意,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在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竞合问题上,应当采用法条竞合说。在讨论具体理由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法条竞合具有不同于想象竞合的两个判断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即两个法条在具体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存在交叉关系(包括包容关系);第二,实质标准,即侵害法益的同一性。只有同时满足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才能成立法条竞合。 据此,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构成要件上与诈骗罪存在交叉关系,但两者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也是想象竞合说的主要理由所在。如果彻底地坚持上述两个标准,虽然可以较为清晰地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但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却可能引发背离常识的判断结论。比如,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虚构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物的,涉及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如因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具同一性,故不适用法条竞合而认定为想象竞合,并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即以诈骗罪论处,无疑明显背离以保险诈骗罪论处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侵害法益的同一性进行适当扩大解释,即当一般法条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而特殊法条保护的是其中一个法益时,可以认为符合实质标准,进而成立法条竞合。 在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竞合问题上,之所以采用法条竞合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除了以上所论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理由外,还出于以下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