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医疗作用? 眼下,摆在宏宇八方商城中的产品众多,备受推广人员青睐的“威乐咖牡蛎肽咖啡”便是其中之一,在宏宇八方APP的介绍下,这款产品被包装出了“抗肿瘤、降血糖、降低乳腺癌发病率”等多重功效。 但调查发现,该产品的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可见,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对于上述涉及到医疗作用的广告内容,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明确指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另外一款名为“海参硒牡蛎钙”的产品也备受追捧,该产品所含成分不仅被包装出了抗癌等医疗作用,还被特别强调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效。 这样一来,可能会有消费者被这样的宣传方式所误导,进而误以为这款产品也具有其所含成分被包装出来的种种作用。调查发现,该产品的产品类型同样为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341019400624,显然,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对于上述通过成分暗示产品功效的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