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传销 降低入罪标准提升打击效果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关注到,全国人大代表梁志毅认为,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为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梁志毅介绍,从基层部门办案上来看,依据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罚,但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等规避手段,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导致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许多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无法对其执行罚没处罚,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如“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梁志毅还特别提到,由于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应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此文系原创,转载时需注明作者与出处。如有侵权,本站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