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24条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拉人头式”传销、“收入门费式”传销以及“团队计酬式”传销,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组织策划者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般参加者,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3年11月14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组织、领导实施“拉人头式”、“收入门费式”两种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120人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安然纳米涉嫌违规直销被调查) 责任编辑: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