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事实清晰呈现 直销员推销商品主要依托人际关系网络,消费者一般为熟人或熟人引荐的人。因为熟人关系,消费者购买直销商品时,缺乏审查直销员资格的意识,给非法直销者以可乘之机。严厉惩处非法直销行为,对于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本案对当事人未取得直销员证、未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而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择重处罚,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定性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择重处罚。案件定性的事实依据为“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裁量的事实依据为“违法经营额较大,销售的人数较多,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据此,案件陈述违法事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清晰陈述现场检查所发现的情形及现场固定的证据。从本案证据列举内容可以看出,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应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简况、现场获取并固定的证据作清晰陈述。 二要清晰陈述当事人以何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若查实当事人以消费者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当事人既无法从商品购销差价上获取利润,也无法获取销售商品的报酬,当事人在明知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仍冒着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实施“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从情理上难以解释,从而使案件事实存在疑点。当事人唯有以直销员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方可从直销企业获取报酬。若其从直销企业获取报酬事实存在,表明当事人事实上属于直销企业招聘的直销员,则其“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这一事实的认定存在疑点。 三要清晰陈述当事人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并“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如何时、何地、何种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何种商品,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何种商品等事实应该清晰陈述。 四要注意违法事实陈述与证据建立对应关系,清晰呈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避免出现案件事实陈述与证据列举相互矛盾。如本案证据(六)“销货收据9份,证明何某销售给9人的‘炎帝’系列产品的明细和购货金额”,这一证据表明,办案机构已经固定当事人销售商品的销售凭证,可准确计算其销售收入。若在事实陈述部分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清晰陈述,就可以避免出现“因何某属个人销售,未记录账目,只有几张销售收据。截至案发,何某口述已将购买的产品全部销售,销售收入是42460元”等含糊其词的事实陈述。 五要避免陈述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如“冒充直销员的身份”这一事实,在证据列举部分,未见列举相应的证据。 只有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并列举相应的证据,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为案件定性和裁量给予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案评人 李钰轩 (原标题:从炎帝生物违法直销案看持证上岗的意义) 责任编辑:晨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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