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7月12日讯】(滨海时报)201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3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周辉案被视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假借P2P外衣,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最为恶劣的情形。” 案情显示,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通报显示,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2015年8月14日,浙江衢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院受理申诉并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会上有记者问: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频发,周辉案涉案金额巨大。在办理周辉非法集资案中有哪些难点?通过周辉案,民众该如何辨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集资诈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介绍,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我在受案之初,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构成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如何预防互联网非法集资诈骗? 检察官回应—— 周辉的行为为何属于非法集资? 赵宝琦表示,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用于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购买房产。这些行为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 当前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哪些? 赵宝琦指出,个人认为,当前此类案件多发,可能主要是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及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综合以上方面,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中新网 (原标题:假借P2P外衣 非法集资逾10亿)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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