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还是保健品?产品宣传混淆视听 本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南京福人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太广,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同时,本网还发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2018年4月23日作出了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增加了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 而在公司官方网站的健康产品一栏,却只公示了一款名为富硒虫草膳食纤维复合粉的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2118300977 【执行标准】LS/T3302 【适宜人群】男女老幼 【生产商】江苏快健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截图 公司的产品又是如何宣传与销售的呢? 在本网获得的福人膳产品的宣传视频中,发现: 产品宣传视频截图 产品宣传视频截图 产品宣传视频截图 产品宣传视频截图 江苏快健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太来给本网发来了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 时间显示为2018年7月12日。 许先生说,今年6月份自己才接手公司事务,包括在江苏电视台做推广,给老干部做推广,给省政府一些餐厅做推广,销售模式就是公司直接送货到客户那里。 王龙(化名)告诉本网,家里还屯积了很多福人膳的产品没有卖出去。自己只能靠低价卖产品,再把赚到的钱补贴给其他会员。 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本网就王龙(化名)等人的遭遇,咨询了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会员合约书》订立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条款中“乙方自购买产品后,无条件无理由拥有七天后悔权”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或者和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属于合法条款。该《会员合约书》实质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该《会员合约书》中对乙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对于甲方承诺给王龙等的高额返利一直未履行的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实际履行甲方承诺给乙方的利益。 编后: 作为普通消费者,要判断一个所谓的会员消费返利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确商家是否有营业执照,有没有合法的商品销售,商品本身的价值和价格是否符合通常的经济规律。同时要看商家到底返多少,合法的消费返利一定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全部让利给消费者,如果宣称全部让给消费者,那么一定是“庞氏骗局”。 (原标题:福人膳高额返利问题重重遭会员维权投诉)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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