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 北京10月31日电(中国评论新闻网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 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反恐怖斗争的现实需 要,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动 及其组织和人员。 决定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 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 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 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 活动的行为。 决定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 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 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决定明确了反恐怖工作领 导机构和组织力量,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 国反恐怖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 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 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 决定还完善了涉恐资产冻结机制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