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钓鱼岛早就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根据中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这一事实,是 明确无误的。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成书的《日本一鉴》,由“奉使宣谕日本国”的郑舜功 撰写。该书明确记录了从澎湖列屿经钓鱼岛到琉球再到日本的航路,其中特别记 录钓鱼岛为中国台湾所属:“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岛是当时对台湾的称 谓。上述航路,不仅准确记录了钓鱼岛与台湾岛等岛屿之间的地理关系,而且明 白无误地指出钓鱼屿是台湾所属小岛。《日本一鉴》是具有官方文书性质的史籍 ,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列屿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在明清两代,台湾属于福建省辖地。光绪十一年 (1885) ,鉴于日本和西方列强对台湾的觊觎和侵略,台湾防务形势严峻,台湾在行政上 以一府的地位难以应对,清政府决定在台湾建省。建省以前,钓鱼岛列屿作为台 湾府所辖之岛屿纳入福建海防范围。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闽浙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 海山沙图》中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 万历三十三年(1605) 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天启元年(1621)茅元仪绘制的《武备志·海防二 ·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与台湾岛作为同一个防区划入中国海防 范围之内。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黄叔璥任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 史,乾隆元年(1736) 他“以御史巡视台湾”身份作《台海使槎录》(又名《赤嵌笔谈》),其卷二《 武备》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不仅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而且表明 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 《台海使槎录》是公文文书,其影响甚广,此后史家多有引用,如 乾隆年间的《台湾府志》,基本引用了上述内容:“台湾港口”包括“钓鱼台岛 ”。类似记载在其他官员的公文文书中也屡见不鲜,如乾隆十二年 (1747) ,时任巡视台湾兼学政监察御史范咸著《重修台湾府志》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 屿已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内,属于台湾府辖区。同治十年(1871)刊行《重纂福建通志》,其中《 台湾府·噶玛兰厅》载:“北界三貂,东沿大海……又山后大洋北有钓鱼台,港 深可泊大船千艘。”类似记载见于余文仪著《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著《台湾 志略》以及陈淑均纂、李祺生续辑《噶玛兰厅志》等史籍中。 此外,法国人蒋友仁1760年绘制了《坤舆全图》,其中《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与 琉球诸岛》中有彭嘉、花瓶屿、钓鱼屿、赤尾屿等,把上述各岛屿均置于台湾附 属岛屿中。日本人林子平1785年 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所附《琉球三省及三十六岛之图》,图中绘有花瓶屿、 澎佳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这些岛屿均涂上中国色,表明为中国所有。 1809年 法国人皮耶·拉比和亚历山大·拉比绘制了彩图《东中国海沿岸图》,图中将钓 鱼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红色,将八重山、宫古群岛与冲绳本岛绘成绿 色,清楚地标示出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 综上所述,尽管日方力图割裂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的历史联系,并一 再否认《马关条约》中的“台湾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但大量历史文献表明, 中国政府将钓鱼岛纳入台湾辖下,从海防和行政两个方面都对钓鱼岛实施了长期 的有效管辖,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屿不仅有 中国渔民长期经营,而且至少从明代中叶开始就纳入中国政府的海防范围,由中 国政府采取了实际管辖措施。这一历史事实,比日本所称1895年1月内阁决定窃据早了三百几十年。
三、钓鱼岛与甲午战争及“冲绳处 分” 日本内阁秘密将钓鱼岛列屿划入冲绳县管辖,与甲午战争有关,也 与日本的“冲绳处分”有关。冲绳本是琉球王国所在地。琉球王国是一个独立的 国家,明初即接受明朝皇帝册封,是明清时期中国的藩属国。明洪武五年 (1372) ,明朝派出册封使到琉球,此后历代册封使不绝于途。日本幕府末期,日本与琉 球相邻的岛津藩主强迫琉球向自己进贡,但琉球王国照旧向清政府纳贡称臣。明 治维新后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开始显现军国主义倾向,矛头指向朝鲜、琉球和中 国。此后,日本利用各种借口侵略琉球、朝鲜和中国的事件时有发生。 1872年 日本利用琉球漂流民在台湾南部被所在地居民杀害一事,向清政府问罪。口实有 二:琉球民是日本属民,台湾南部“番地”是无主地。日本派出的交涉使把清政 府总理衙门大臣说的台湾番地是“政教不及之所”,偷换概念,变成“政权不及 之地”。1874年 日本蛮悍地派兵侵入台南,引起中日之间严重交涉。那时候,日本国力尚不能与 清朝抗衡,在取得清朝50万两 白银赔款后退兵。征伐台湾与侵略琉球是同时进行的。1874年2月日本政府通过的《台湾番地处分要略》提出,阻止琉球 向清政府进贡“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1875年,日本天皇强令琉球断绝与清朝的册封关系。 1877年 底,清政府驻日公使何如璋在东京考察了琉球问题后指出:“阻贡不已,必灭琉 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台澎之间,将求一日之安不可 得。”1878年 10月,何如璋向日本外务省发出照会 ,谴责日本阻止琉球向清朝朝贡为“背邻交,欺弱国”,是“不信不义无情无理 ”。1879年 ,日本政府以武力派往不设军队的琉球,将琉球国王强行解到东京,吞并琉球王 国,将它改名为冲绳县。这在日本历史上美其名曰“琉球处分”。 日本此举立即引起了清政府的抗议。中日之间由此展开了 琉球交涉。日本提出了“分岛改约”方案,即把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琉 球本岛以北诸岛归日本,试图诱使清政府承认日本吞并琉球,但必须以修改中日 《修好条规》为前提。《修好条规》是1871年中日之间缔结的建交条约,是一项平等条约。所谓修改 条约,即是清政府允许在《修好条规》中加入日本人在华“一如西人”,享有与 欧洲人在华通商“一体均沾”的权利。清政府提出了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北部原 岛津藩属地诸岛划归日本,琉球本岛为主的群岛还给琉球,并恢复琉球国王王位 ,南部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待琉球复国后送给琉球。1880年,清政府正在处理在伊犁问题上 与俄国发生的纠纷,准备对日退让,便与日本议定了分岛改约方案。中方随后认 识到分岛改约方案无助于琉球复国,改约徒使中国丧失权利,分岛改约方案未及 签字。1882年 —1883年 间,中日就此问题的谈判仍在进行。在讨论重新签订中日《修好条规》时,清政 府再提琉球问题,日本外相表示把修改贸易条款与琉球问题分开,清政府谈判代 表反对。问题一直拖下来。直到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向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提出 ,琉球问题尚未了结。但日本已经把琉球据为己有,对清政府的态度就不管不顾 了。琉球处分问题在中日之间成为一个悬案。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1885年—1895年 之间日本政府(包括琉球政府)商讨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 归冲绳县的问题。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是与日本 完成攫夺琉球并进而指向台湾联系在一起的。 《马关条约》签订,清政府没有能力重提琉球,台湾以及附属诸岛 (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琉球就被日本夺走了。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 条约》。随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做出了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 天皇接受了这些规定。依照这些规定,不仅台湾及其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 )、澎湖列岛要回归中国,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 ▲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