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21日讯】(人民网 乔雪峰)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稿。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据悉,《条例》修订稿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将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收税收费并存 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魏东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条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次修订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四项原则进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魏东介绍,修订稿明确了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多种筹集方式。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提供高品质的出行服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修订稿对现《条例》中有关政府还贷和经营性两种类型的收费公路内涵做出了调整,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