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仅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条例》修订稿调整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不纳入统借统还范围。 同时,修订稿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高速公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