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28日讯】(财经网)从2009年险企获准进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领域以来,相关政策已历经三次修订。8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该业务设立专章规范投资管理,从政策层面力促养老险公司向专业养老资产管理机构转型。 6年来,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领域,养老保险公司历经业务范围从团险到个险、产品从报告制到备案制的逐渐放开的过程。2009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点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2013年,出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放开养老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随着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监会于2014年着手修订事宜,下发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所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和福利计划等服务。据了解,养老保险管理产品被业内称为“类年金”产品,相比企业年金更灵活,且可在职期间领取、离职后仍保持。 对于此次修订,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针对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点修订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建立短期个人养老险资本约束机制、规范养老团险业务、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加强投资管理以及适用范围扩大等内容。 《办法》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险公司,应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及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等三种形式,其中,第一种形式要求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第三种形式采用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