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还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并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了差异化管理。 具体而言,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回访八项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回访确认制度并不是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表示这项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但鼓励募集机构和投资人设置该项制度和条款。庄正向记者介绍,目前已有越来越来的机构开始采用该项制度,且操作过程不断趋向严格。 “这和通道有关系。现在公募基金子公司基本都已经这么做了,需要投资人在现场读声明、录像等等;一些信托以前没有规定,但现在也需要面签;契约型基金直接做券商托管,稍微松一些。”庄正表示,从趋势上看回访确认制度趋向严格,私募募集的时间和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也相应地在不断提高。 郭涛也向记者表示,由于包括律师费用、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在内的运营成本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私募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都在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结果。▲ (原标题:合格投资者制度贯穿募集新规 私募行业面临大洗牌) 责任编辑:晨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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