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9日讯】(第一财经日报)人社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二次修订。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 有媒体称,该《报告》涉及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刚卸任的前财政部长楼继伟,也曾多次表示需要修改该法律以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今年7月末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将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抑制资产泡沫、降低宏观税负一起并列为“降成本”的三大重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该法中一些条款显然加重了劳动力市场的僵化程度。 “无固定期限合同”引争议 上述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中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11月7日通过的《报告》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人社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楼继伟在今年2月19日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说,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保留合理的地方,剔除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该法“僵化部分”的代表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足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备受争议,法条的初衷是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因在立法时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短期化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员工每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促使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然而,第一财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法条执行之后守法程度不同的企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那些执行法律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确实延长了,从一年延长到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和外企;还有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外包,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 在以农民工为主的低端劳动市场里,《劳动合同法》实行的这8年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出现当初所期待的用工稳定局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反而在下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6.2%,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对记者表示,“一日工”正在成为东南沿海越来越普遍的用工方式,由于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社保福利的成本过高,企业采用“一日工”的方式既招到了工人,又合法地规避了劳动法规在社保方面的要求。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章铮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对长期工作的预期,农民工在接“短期工”时工资要求远远高于“长期工”,而有时“短期工”的工资可以高到“长期工”的两倍,工人也很乐意做短工。这样在劳动力市场上反而形成了“共赢”的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制定了一个非常高的法律标准,但在执行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通过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的要求,反而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