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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养老 家帝豪如何编织传销大梦(2)

时间:2014-01-07 10:16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王建新、通讯 点击:
招数使尽 传销终归还是传销 尽管曹建华费尽心机,但一旦涉及到钱,其传销本来面目立即暴露无遗。 一位知情证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证明说,家帝豪公司

招数使尽

传销终归还是传销

尽管曹建华费尽心机,但一旦涉及到钱,其传销本来面目立即暴露无遗。

一位知情证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证明说,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计划,都是家帝豪公司在第一层面和第一时间吸引社会成员来了解家帝豪公司所用的,家帝豪公司不可能通过“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这样的模式来获取利益,其获取最大利益的方式就是吸引代理商加盟,支付巨额的加盟费用,然后直接将加盟费作为自己的收益。

那么,家帝豪公司又是如何收取加盟费的呢?

法庭查明,曹建华以“消费养老”项目和以赠送公司期权为名,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其发展代理商模式大致为: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的条件是向公司缴纳1万元(2010年开始支付1万元)加盟费,公司会给其1万元的产品并取得相对应的公司期权;成为二级代理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代理商即可晋升成为二级,另一种是直接向公司缴纳5万元,购买5个E店,公司还会赠送1个E店就可成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晋升为一级代理(市场督导)首先自身要成为市场经理(所谓的一级半),另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名下的E店要达到400个(2011年3月份之前是200个),二是自己名下直推的5个二级必须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老三级介绍一个新三级可以获得2000元的返利,老三级上面二级可以获得1000元,上面的一级可获得800元;如果二级直接介绍一个新三级,二级可以获得3000元,一级获得800元;如果一级直接介绍新三级,一级可以获得3800元等等。曹建华提供给代理商的1万元产品,事后据证人介绍,其成本不过在1000元左右。

靠着这种传销手段,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案发,在全国31个省市共计发展代理商66032人,其中,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共计64011人,此期间共收取服务费10.9亿余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8亿余元,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法院查明,在这次家帝豪传销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缴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余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其他公司高管及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而绝大部分底层代理商则血本无归。

家帝豪系列传销案随着一审的结束,暂时告一段落,但该案给人们的警示远未结束。此案昭示人们,传销模式已经出现了新动向,传销者们不惜通过投放大量软文广告、举办各种研讨会甚至捐助公益事业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对此类花样翻新的传销行为,人们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小链接

何谓传销中的“道具商品”

在传销案件中,传销公司推销的商品往往是作为发展代理商所用的诱饵、道具,所以有时又称“道具商品”。所谓“道具商品”,与正常商品交易中的商品不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为了开展传销活动而使用的道具,它具有两大典型特征:第一,价格虚高,销售价格远远超出了商品的实际价值;第二,买卖双方目的不同,正常交易的卖方通过卖出商品获得正常利润,买方通过支付对价实现商品价值,而在传销中,卖方是以销售商品为名收取参与者缴纳的资金,买方则希望获得高额返利。

从实践来看,被传销当作“道具商品”的物品有很多,比如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美容服务,甚至墓地。本案中,家帝豪公司要求代理商购买的主要是美容口服液、护肝营养液、营养粉等美容保健产品,据鉴定,上述售价1万元的产品成本仅为1000余元,售价与成本相差悬殊。许多代理商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领取,而是寄放于家帝豪公司,直至案发也未领取。

可见,代理商购买这些商品并非正常消费,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加盟资格,继而在随后的发展下线中获得家帝豪公司的返利。这与商品有质量保证、售价合理、购买者主要是为了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正常商品交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家帝豪公司提供的商品实为代理商获得加盟资格的“道具商品”。 (王文)

●法规解读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意见》明确规定,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原标题:消费养老 家帝豪如何编织传销大梦)

责任编辑:王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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