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被驳 罪责难逃 虽然在开展“加盟”后业务快速发展,但孙鹏也有一丝不安。2012年七八月份,孙鹏曾向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许某某咨询称,泰山碧玉公司个别人员以公司的名义在社会上公开发展会员,从事拉人头返利行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由此,泰山玉加盟传销案进入警方视线。当年8月21日,孙鹏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 2013年12月,济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鹏、裴铁栋、赵红伟、曾翔、刘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孙鹏、裴铁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裴铁栋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红伟、曾翔、刘佳均系从犯。据此,法院判处孙鹏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裴铁栋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人分别被处缓刑和罚金。 此后,原审被告人孙鹏、裴铁栋、刘佳分别提出上诉。其中,孙鹏辩称其只是参与公司前期的直销模式,该模式并非多层次计酬,其未参与后期的经营管理;在发现顿延江等人以传销模式经营公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举报,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后两人则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今年5月23日、29日,济南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济南中院认为,孙鹏、裴铁栋等人策划上述加盟传销方案,顿延江在孙鹏的安排下对公司传销模式进行修改,可见孙鹏、裴铁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参与设计,并具体实施以发展下线的数量、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等模式进行传销的行为。后孙鹏虽曾找到泰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许某某反映有关情况,但其目的只是咨询相关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其行为不构成举报或自首。 据此,济南中院在6月20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玉石营销变传销骗走6000万 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吴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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