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7日讯】(中新网)近日,贵阳市世纪城的两位房东因监管失责,被执法人员查实租客实为传销团伙后,分别被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这是我省房东租房给传销团伙的首例遭处罚案。 “法规明确,只要房东客观上为传销提供场所,便可处罚,该案向全省房东敲响了警钟。” 租房给传销者 首例罚单开出 今年3月份以来,贵阳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公安、工商工作人员,对该小区存在多时的传销团伙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已捣毁300多个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1000余人。 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世纪城龙凯苑、龙贤苑的两家住户,有外省口音闲散人员聚集,并从房内搜出传销资料,又通过侦查获知转账、通话信息,确定两伙人都是传销人员。 处置完传销人员后,观山湖工商局执法人员通知两位房东,告知他们未按《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房屋租赁信息和租户身份信息,在不明租客确认为传销人员后,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对两人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没收租金。 两位房东直喊委屈,觉得处罚太重。在执法人员劝诫下,并得知若不接受处罚执法部门将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两人在8月5日前将罚款交清。 只要提供便利 即可定性处罚 据了解,两位房东叫屈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只是租房,并不知租客身份,不该受连带处罚。执法人员认为,正是众多房东对法规的不了解,才导致租房市场的混乱。 观山湖工商局世纪城分局一负责人表示,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并没有明文或列出“明知”、“应知”等前缀性词汇,应理解为无需当事人主观知道租房者是否为传销人员,只要客观上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可定性处理,且该条规中处罚前没有“可以”字眼,所以是应当进行处罚,不考虑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包括房东和房客证件号码、户籍地等具体身份信息。 “该案中,两位房东租房既未备案,租客又是传销人员导致客观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应按《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世纪城,因许多房东是外地人,租房委托中介代理,但法规针对的只是房东,对中介并无具体处罚规定。因而,世纪城社区现在规定:中介租房首先要带租客前去社区和派出所备案。“不过,关键仍要靠房东自己警觉,即便委托中介租房,也要了解租客的信息,以防连累了自身。”一名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