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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传销人员发展一名以上下线就应定罪

时间:2015-03-09 09:23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赟 点击:
现有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偏轻,对可加重处惩的设置门槛又过高,难以发挥打击作用,应予修订。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

【直报网3月9日讯】(扬子晚报)现有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偏轻,对可加重处惩的设置门槛又过高,难以发挥打击作用,应予修订。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

记者历时半年采访调查传销犯罪,在去年新华日报10月15日发表《“连锁经营”背后的惊人秘密》,同月21日扬子晚报又以《传销不断“改头换面”,为什么会“越打越多”?》为题发表了两个版专题调查,这些报道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蒋宇霞的关注,她昨天专门向大会提出建议:“修改刑法中定罪标准,降低治罪门槛。”

A 现状

南京4年间传销人数增加了数十倍

蒋宇霞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自我国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实行打击后,传销在30多个省、市、自治区蔓延,有“越打越多”的严峻势态。“我国民间研究组织有个统计,去年中国大陆境内参加传销的人员有2000万左右。”

“南京2010年仅有传销人员千人左右,2014年竟有数万人之多,4年间增加了数十倍。”她说,南京是全国传销严重的城市之一,但还不是最严重的城市。南京浦口、栖霞两区自2011年到2014年9月共开展了170多次集中行动,捣毁窝点2000多个,但传销警情在2010年仅360多起,2013年高达5700余起,2014年1-9月竟超过5000起。

蒋宇霞说,近10年来,各地公安、工商部门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击传销,但效果不佳,其最大的“成效”是把甲地的传销赶到了乙地,促使传销蔓延扩散。如现在在多省市猖獗的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9年前起源于广西,受到打击后大量人员转到长沙、合肥等地,之后又流窜到江苏南京及浙江湖州、嘉兴等地。“随着南京浦口、栖霞等区公安、工商部门加强打击,传销人员已向六合、江宁等地转移。”

B 建议

“发展一名以上下线就要定罪”

为此,蒋宇霞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修改强化刑法中有关制裁传销犯罪的条款》。她建议“修改刑法中定罪标准,降低治罪门槛”。

她对扬子晚报记者说,现在多数传销已具备连环经济诈骗性质,因此只要证据确凿,对发展了一名以上下线的传销人员也予以定罪,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与收取的金额,制定2—7年的量刑标准,从根本上遏制传销。

此外,现有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偏轻,对可加重处惩的设置门槛又过高,难以发挥打击作用,应予修订。

蒋宇霞建议,相关法律条文实施前要向社会广为宣传,设置3个月左右的延缓期,对加入时间短、发展下线人数少并在这个时期内停止、脱离传销的人员免于追究,以大量减少司法负担。“对没有发展过下线的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应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对下线参加者给予治安拘留与罚款,也会起到震慑效果。”

C 现行法律

传销发展达30人才能定罪

“传销在我国大陆境内猖獗泛滥,根源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传销制裁不力。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蒋宇霞了解到,在具体查处传销案中,要获取到发展达30人的证据极难,因此很难对发展达30人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头目定罪。“现在传销组织已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聚集培训,变成一对一在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并从早期以实物为媒介演变成以‘纯资本运作’为主,难以查到实物、账目等物证。”

她说,3年多来,南京栖霞分局警方开展60多次集中专项行动,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还没有1人被判刑。2013年,10余名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3年多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释放遣返传销人员已有万人次以上,被释放的传销人员多数很快又回来搞起传销,或换个地方重操旧业。各地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打击传销行动实际上是驱赶式打击,造成传销四处扩散蔓延。”

D 经验借鉴

其他国家和地区定罪门槛低

“像加拿大、韩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对传销的惩治是较严厉的,对定罪没有设置过高门槛,从而没有让它泛滥成灾。”蒋宇霞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传销起源于美国,美国也最早对传销进行打击,目前先后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法规进行打击。

此前,蒋宇霞查阅了不少论文和资料,她说,像加拿大等国把传销称为“金字塔销售法”,他们的《公平竞争法》就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韩国在《直销法》中也有明令: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其中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称传销为‘层压式计划’,在法律中也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可处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7年。”▲

(原标题:人大代表:传销人员发展一名以上下线就应定罪)

责任编辑:宝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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