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完善反传销制度,把民间反传销纳入其中。尽管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制度。然而,反传销制度仍不健全,比如存在有关部门相互扯皮的问题,现有法规对于传销的认定、处罚过于简单。 尤其是,反传销制度忽略了民间反传销,既没有赋予民间机构合法地位,也没有规范其操作行为。也就是说,立法时忽视了民间反传销机构的存在。鉴于传销活动今天仍很普遍,笔者认为,要么完善《禁止传销条例》,要么制定反传销法,总之,制度上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 其次,对民间反传销机构进行准确定位。据悉,2006年至2008年民间反传销机构更像纯公益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被解救者自愿给钱。但由于民间反传销会有不少支出,纯公益是无法走到底的。同时,收取高额费用意味着其变成了纯商业机构,也不值得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