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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助”含投资陷阱 看清金融传销违法特征(3)

时间:2016-01-25 09:57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成都商报 点击:
风险提示 金融传销类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百莲律师表示,就传统的庞氏骗局来看,资金普遍来源于新投资人对原投资人的资金贡

风险提示

金融传销类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百莲律师表示,就传统的庞氏骗局来看,资金普遍来源于新投资人对原投资人的资金贡献,而非来源于资金在实体经济中创造出来的价值。庞氏骗局往往以不正常的高额回报来骗取投资者加入,一旦新加入的投资者减少或停止,这种商业模式就会崩溃。

为防范此类非法集资模式,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应多加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看清目前价值规律,不被高利诱惑。我市银行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当前进入降息通道,资金投资回报率并不高,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P2P理财的平均年化收益率都降至4%~5%左右,像月息30%这种超高的利率,根本是违背社会价值规律,难以实现的。

其次,缺乏监管。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百莲律师等法律人士认为,以“金融互助”等类似名义和主体的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的特征。根据《刑法》和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被视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受害人也难以通过民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力。故而一旦投资者误入此类金融传销陷阱,极可能遭遇血本无归求告无门的绝境。同时,这种模式招揽投资的门槛极低,投入的资金都缺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第三方监管。

最后,警醒市民看清高额收益为诱饵的金融类传销模式的风险隐患。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百莲律师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这类“金融互助”社区领导人的身份使整个参与者形成了上下线的关系,且领导人可以依据下线的数量和销售获得报酬,所以具有明显的传销特征,属于庞氏骗局范畴,往往以不正常的高额回报来骗取投资者加入,一旦新加入的投资者减少或停止,这种商业模式就会崩溃。

近期,银监会、工信部、央行、工商总局连续两次就此发出风险预警公告。对此,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

(原标题:“金融互助”含投资陷阱 看清金融传销违法特征)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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