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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花样层出 犯罪呈传销化模式化趋势

时间:2017-07-07 11:55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上海法治报 点击:
看上去“高大上”的资产管理集团,以投资木制品为饵,许诺高额利息集资;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

【直报网北京7月7日讯】(上海法治报)看上去“高大上”的资产管理集团,以投资木制品为饵,许诺高额利息集资;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近年来,金融犯罪“骗局”花样层出,一不小心“天上陷阱”就变“地下陷阱”。

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发布 《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显示,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呈现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等特点。

白皮书认为,目前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建议完善制度供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案例

集团化运作 以高额利息为饵非法集资九千余万

2014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仍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信资产公司”),先后在市中心高档写字楼租借场地成立黄浦路分部、中山广场分部、中信泰富分部和苏州分部,并指使被告人陆某、张某、陈某等人组织、联系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卓某、贺某某、成某等人,以经营金丝楠木制品需要资金等为由,通过发放广告、随机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骗得公众钱款9000余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挥霍和提现等,至案发造成8300余万元无法归还。袁某某、陆某、贺某某、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袁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陆某等8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这是一起颇具典型性的非法集资案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坦言,这类案件多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名义实施,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备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特点。检察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公司背景、担保承诺,而需谨慎对待、理性分析。

特点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

类似的案例其实不在少数。

市检察院金融处处长肖凯在通报相关案件特点时指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易复制扩散,欺骗性强,辐射面大。

《白皮书》 显示,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6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不少案件中的业务经理或团队长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实施新的犯罪。

此外,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

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白皮书》 显示,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 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2016年,还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比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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