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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虚拟货币?“维卡币”传销案二审宣判

时间:2019-12-25 10:37来源:鹰鉴 作者:鹰鉴 点击:
近日,鹰鉴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在11月24日公布了一起“维卡币”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被告人毕某、王某军、朱某、邵某维因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

【直报网北京12月25日讯】(鹰鉴)近日,鹰鉴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在11月24日公布了一起“维卡币”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被告人毕某、王某军、朱某、邵某维因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渌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毕某、王某军、朱某、邵某维先后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买卖激活码、建立维卡币交流群宣传维卡币,积极帮助维卡币组织壮大队伍。同时,邵俊维在传销活动中与席某、高某、门某等人组成名为“云合联盟”的营销推广团队。

鹰鉴获悉,“维卡币”传销是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等人建立,并向我国境内推广。该组织打着“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继比特币之后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旗号,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

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每个会员的下面只能挂两个下线会员,作为自己左区、右区的起点,每个层级人员由1个发展成2个,2个发展到4个,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结构。而维卡币上线会员则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相应的回报。

由此可见,维卡币组织实质上系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维卡币激活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

维卡币传销将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系会员缴纳不同等级的入会费后通过一定的周期获取相应的维卡币,但获取维卡币的周期长,在市面上不能流通,难以变现。

动态增值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等方式来获取不同比例的直推奖、代数奖、对碰奖,所有奖励中的60%进入会员账号的现金账户,余下的40%强制要求再次购买代币“复投”。

现金账户的奖金可以申请提现,但每次提现需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同时设置了诸多限制,因而衍生了另一种获利模式——贩卖激活码。每一个激活码被激活意味着该组织新增一名会员,且买卖激活码可以迅速完成套现,低买高卖获取巨额差价,成为维卡币传销组织生存、发展、扩大、获利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也是传销头目实现犯罪意图的主要方式。

截至2016年8月12日,“维卡币”传销组织发展会员达185万余名,中国境内涉案金额70余亿元。其中,毕某发展会员21684名,收取资金2646万余元,非法获利204万元;王某军发展会员6807名,收取资金2735万余元,非法获利196万余元;邵某维发展会员173054名,收取资金1590万余元,非法获利1325万余元;朱某发展会员27916名,收取资金282万余元,非法获利174万余元。

原判决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2018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4年到缓刑1年的刑期,并处罚金20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宣判后,邵某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正确,对其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邵某维的上诉,持原判。

(原标题:第二代虚拟货币?“维卡币”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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