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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9-04-24 13:18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4日,市

【直报网北京4月24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遵循鼓励创新、公平诚信、规范监管、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的原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作出了创新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交易模式的快速迭代,需要相关登记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本文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就《电子商务法》施行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制度提出建议。

《意见》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制定目的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二者遵循包容审慎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意见》突破了需要有实体经营场所方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的规定,经营场所是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的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此作了定义:“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就是充分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经营虚拟性和电子商务经营成本低的特点。

突破了“一址一照”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与原来“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的规定不同,明确了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同时拥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突破了传统的“一址一照”规定,实现了“一照多址”。

突破了按照“经营场所”确定登记管辖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在电子商务领域,这一规定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与实际监管需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涉及网络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要求等内容,二是没有涉及将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为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权属问题。《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这意味着不论申请人在哪个电子商务平台开网店,都由“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较好地处理了登记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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