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等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具有探索性、框架性和开放性特点,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不断细化。 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相关的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界定。一是网络经营场所需要进一步界定。网络经营场所的形态从虚拟的网络地址、店铺网名、链接到二维码等,种类较传统的线下场所更为丰富多样,需要对网络经营场所进行更明确的界定。二是零星小额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判定零星小额的标准,是交易批次、交易金额的绝对量,还是平台总交易占比的相对量?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统一规定。根据北京市税款征收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实践中,零星小额交易的具体标准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是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形,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也没有对例外情形作出具体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缺少可参照执行的标准。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与传统销售模式较为相近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等,《电子商务法》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是通过其他模式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比如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商品、部分经营者使用抖音等社交媒体开展经营活动等,现有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界定。网络经营模式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引延进行明确界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的管理,《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经营行为信息、平台管理信息等如何共享、如何开放、如何报送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