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5日讯】(昆明日报)6月30日,市民李先生在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购买了几瓶美国进口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购买时销售店员向李先生说明,其中的辅酶Q10含量为60mg每粒。 李先生认为,健之佳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之佳退还其购买胶囊的货款及10倍赔偿。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因 辅酶Q10超标消费者索10倍赔偿 由于生活需要,李先生平日里总喜欢研究一些健康保健食品。今年6月30日,他在健之佳药房购买了几瓶美国进口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购买时发现该产品配料中添加有辅酶Q10,健之佳销售店员告诉李先生,其中的辅酶Q10含量为60mg每粒,对人体很好。 听到店员推销时说“对人体好”,次日,李先生再次到健之佳药房购买了一批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两次购买共计36瓶。 “然而,我购买后经过查询才知道,胶囊中含有的辅酶Q10是超标的。根据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件规定,辅酶Q10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李先生说,健之佳药房作为专业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熟知我国关于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但其仍然销售辅酶Q10超标的保健品,销售行为应该视为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月13日,李先生将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诉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因购买涉案食品所支付的货款10147.2元;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10倍赔偿,即101472元。 质证 辅酶Q10是天然成分还是人工添加? 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仅代理律师出庭质证。李先生诉称,健之佳药房在销售本案涉案产品时,并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属于普通食品,而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人工违法添加了只能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的辅酶Q10。 “本案涉诉食品的辅酶Q10并非人为添加,而是来源于原料茄子粉中的天然含有成分,我们有公证机构的证明予以证明。”健之佳药房代理律师辩称,辅酶Q10的存在表现为天然存在于蔬菜中和化工方法提炼制作两种,本案涉诉食品中并非为人为、单独添加化学物质的辅酶Q10,而是食品原料茄子粉本身就含有少量成分的辅酶Q10,因此茄子粉作为其配料,就不可避免地将茄子中天然含有的辅酶Q10带入了涉诉食品中。 该律师说,“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是普通进口食品,而非保健品,且该食品已经依法取得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虽然辅酶Q10被国家明令禁止将其单独、人为添加于普通食品,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含有辅酶Q10的茄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因此,该律师认为,李先生无端指责健之佳销售的食品中人为添加辅酶Q10没有事实依据。 分析 是依法维权还是职业打假? “健之佳药房是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说。同时,该律师提供了一份判决书显示,去年年底,健之佳药房曾因辅酶Q10食品量超过规定限量,被法院判10倍赔偿。 对此,健之佳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书中涉及产品与本案食品并非同一类型,因此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原告买完东西后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可见他购买涉案产品并不是生活需要,而是利用司法资源进行索要赔偿的恶意行为。” 李先生是不是知假买假?其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的辩护律师说否定说,李先生并不是知假买假,更不是职业打假人。 “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知假买假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介绍,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难以确定,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国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目前来说,知假买假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孙文杰说。▲ (原标题:市民购买保健品索10倍赔偿被指职业打假?律师:知假买假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小青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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