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24日讯】(知识经济杂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提倡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营造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一份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全景视觉”)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文称“安利(中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布。 这起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此案是少有的在不以撤诉或和解为解决方式的“侵权”案中以被告胜诉。
根据判决书显示,原告全景视觉提出,安利(中国)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利好口碑”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0588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等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全景视觉要求安利(中国)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当庭撤回该诉求)、向原告公开致歉(当庭撤回该诉求)、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被告安利(中国)答辩称,第一,原告的证据《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因出具主体“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据保全的法定资质,该证据不应采纳。第二,涉案图片转载自瑞丽网,有“Rayli.com瑞丽网”水印,且被告获得瑞丽网授权;被告合理地相信瑞丽网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无侵权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自愿登记,就涉案图片的权属,原告应提供相关的摄影创作底稿进行辅助证明,同时就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转让行为也应当提供转让合同予以证明,否则,不能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法院首先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全景视觉提供了涉案侵权摄影作品权属的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截图显示,涉案侵权摄影作品上有“Rayli.com瑞丽网”的水印,在信息网络传播的环境下,图片上的水印可以视为作品权利人的指引,亦可以视为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形式。 另外,虽然涉案侵权摄影作品并非被告所有,但被告在使用前尽到了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且能详细披露其使用过程和相关许可人,被告证据能够证明其缺乏主观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