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调研结果称,非法传销活动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危害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传销活动暴力化倾向日趋明显。调研显示,在该市法院一审审结的57起传销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2宗,所占比例为3.51%。 22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传销”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在检索到的378件判决中,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的传销刑事案件就有近200件,案件涉及江西、河南、福建、浙江、广东、上海等诸多省市。传销,已渐渐成为暴力的代名词。 司法的无奈 东莞中院调研认为,非法传销案件的暴力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一是逼迫缴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二是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三是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鉴于传销犯罪的特点,我们的打击重点应是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那些一时受蒙蔽加入传销组织的参与者,法院在量刑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当其罚。”东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实践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对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组织发展扩大的机会。 王军权撰文认为,打击传销暴力犯罪活动,要将打击传销计划前置,从源头遏制传销犯罪。但是,目前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理组织者、领导者,并要求组织者、领导者达到3级以上,组织、领导人数达30人以上,其构罪标准相当高。实践中,一些实施传销暴力犯罪的出租屋窝点往往只有十几人,层级也不多,在前期很难受到查处。即便被监管部门发现,只要没有查出明显的暴力刑事案件,也只能遣散了之。▲ (原标题:暴力传销不容忽视) 责任编辑: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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