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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化妆品七大新规年终盘点(2)

时间:2015-12-09 14:14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作者:化妆品财经在线 点击: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搁浅,商家开始规避风险 去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拟于2015年7月实施,且在附件《化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搁浅,商家开始规避风险

去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拟于2015年7月实施,且在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明确了禁用标签。但目前看来,《办法》并未如期实施。

据了解,《清单》中添加的禁用标签有诸如“基因、因子、干细胞、细胞修复、红血丝、黑眼圈、药妆、中草药、汉方”等医疗术语,以及“复活、再生、新生、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等常见“虚假夸大用语”。

新《办法》搁浅,但已有不少化妆品企业开始规避禁用标签,比如馥佩。十多年来,馥珮商标中一直带有“中草药御方”,但为了使产品符合国家规范,馥珮品牌创始人吕在坤称:“从去年食药监总局发文之后,馥珮在生产新品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使用老商标,全部使用之前注册的其他商标。”

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大力规范明星代言

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自1994年以后第一次修订广告法。对违规者惩处力度明显加大,明星代言成为重点规范对象,75个条款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

新《广告法》中,将“代言人”定义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明确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简单来说,9月1日以后,代言人要满十周岁以上,使用过产品才能代言,代言假冒伪劣产品有连带责任。和明星打交道频繁的化妆品品牌商们,可要记好了。

最严质检新规来了,7月1日起国抽不合格产品直接禁销

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57号)(以下简称《国抽新规》)。规定企业在国抽中一旦被查出不合格产品,在整改完成之前,将面临停产、禁销的处罚,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将面临吊销证件的处罚。

规定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立法后若执行不力,法律再严也没有意义。化妆品行业内,添加禁用激素、汞超标等安全问题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就在质检新规实行之后,国家质检总局还分别于7月31日、8月26日曝光多批次问题面膜产品,但讽刺的是,这两次的曝光中,仍有几个品牌是 “二进宫”。也就是说,对不法企业的整改要求并未落到实处。

化妆品安全评估比肩欧盟 ,第三方评估机构将迎来春天

11月10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专业度比肩欧盟标准。

《指南》在产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上,对人员要求、评估程序、毒理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四个方面都更加细化。仅毒理学研究一部分,就提出了对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致突变性/遗传毒性、亚慢性毒性等12项说明。

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南》中评估项目的细化无疑给中小化妆品产业带来很大压力,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则会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成千上万,大小不一,对产品评估的细化无疑将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带来很大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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