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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