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 无条件执行冷静期制度 一般来讲,从直销员的手中买过商品,到消费者得到允许退货,这段时间就称为冷静期。事实上,这是在法律上给消费者一个评价其购买决策正确与否,以及一旦发现有被误导的情形时,可以作出退货的机会选择。由于在多数营销渠道中,生产企业与消费者通常不会直接发生接触,一般需要经过代理商和中间商,而且在大多数情形下,消费者会在中间商的固定经营场所自主作出商品购买选择,由销售员引发消费者冲动性购买的可能会出现,但其发生的概率并不是太大。因为消费者对于要买什么商品、接受什么样的价格等事先都会有所思考。但是,在直销这种信息并不是完全对称的渠道中,由于没有中间商的介入,直销员直接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就可能导致消费者被对方诱导或情绪感染,最终引发非理性的购买冲动。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育未完全成熟的中国,由于广大消费者对于直销这一事物并不是十分了解,而且消费者总体上议价能力并不是很强,《直销管理法规》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一般来讲,一旦消费者向直销企业提出退换货意见,直销企业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退换货处理。直销中的冷静期制度,是直销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一条制度。 由于直销是从生产企业到直销员,再由直销员到消费者的连续销售过程,因而确保直销员从直销企业拿到质量完好、价格合理的货物,并在一旦发现货物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能存在质量或价格问题时,能够在直销企业退货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从消费者到直销员,再由直销员到生产企业的退货程序,就可能发生中途不能运转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直销管理法规》还规定,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原标题:“销售误导 退换货难”是直销企业挥之不去的阴霾)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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