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17日讯】(新京报)女性工作者痛经时还要坚持上班?继海南、湖北等地之后,安徽省也出台了“痛经假”相关政策。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常务会议上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自今年3月起,女职工可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痛经假”。 新京报记者发现,虽然医院出具此类证明并不难,但多位妇科医生均称难以用指标衡量痛经疼痛程度。亦有企业表示带薪休假对于企业压力过大,企业可能会出于经济考虑而不去雇佣女性职工。 不放“痛经假”女职工可举报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就女性职工生理期问题作出规定,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此前,安徽省采用的是1990年通过并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其中未对“痛经假”作出强制规定,仅提及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省政府网此前就该文件释疑称,该文件为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突出问题,其中即包括了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特别规定》将此类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以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其中还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等。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原标题:安徽下月推行“痛经假” 单位拒批可被处罚) 责编:米朵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