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杀人” 组织策划实施者担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30条】 解释草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现行的刑法,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有些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窃水、窃电。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 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法工委研究认为,对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